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湘03民终815号
上诉人:***,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安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中路365号,营业执照:91430321068221627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湘潭)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安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湘潭县人民法院(2021)湘0321民初3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0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安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上诉理由)
湖南安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答辩意见)
×××述称,……。
(原审起诉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原审诉称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本院认为)。判决:……(写明一审判决主文)。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