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展能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与重庆展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7民初6511号
原告: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668917820D。
负责人:熊健。
被告:重庆展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大西洋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3597274N。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诉被告重庆展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展能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胡小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 颖
书 记 员 冉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