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星瑞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星瑞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民初6086号
原告:新疆星瑞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昌路1026号。
法定代表人:魏生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登峰,男,新疆星瑞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
第三人: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3号。
法定代表人:刘祖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婉迪,女,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原告新疆星瑞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后。原告新疆星瑞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星瑞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星瑞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58.22元,减半收取计2829.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星瑞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莹 莹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巴燕阿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