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星瑞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星瑞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民初5803号
原告:新疆星瑞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乌昌辅道1026号。
法定代表人:魏生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原告新疆星瑞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星瑞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星瑞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请求标的266144.92元,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标的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2646.09元),剩余2,621.09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新疆星瑞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 张  雪  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