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星瑞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星瑞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民初5888号
原告:新疆星瑞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乌昌辅道1026号。
法定代表人:魏生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文刚,男,新疆星瑞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
原告新疆星瑞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星瑞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星瑞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3.08元,减半收取1811.54元,由原告新疆星瑞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雪  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