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星瑞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星瑞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民初6090号
原告:新疆星瑞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昌路1026号。
法定代表人:魏生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登峰,男,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告:***,男,195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吉木萨尔县。
第三人: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3号。
法定代表人:刘祖晴。
原告新疆星瑞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后,原告新疆星瑞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星瑞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星瑞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新疆星瑞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113.82元),由原告新疆星瑞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由本院向原告新疆星瑞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退回88.82元。
审判员 芮    雪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