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星瑞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星瑞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民初5890号
原告:新疆星瑞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乌昌辅道1026号。
法定代表人:魏生洪,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55年6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
原告新疆星瑞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原告新疆星瑞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000元。原告新疆星瑞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星瑞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星瑞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请求标的174641.88元,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标的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新疆星瑞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1896.42元),原告新疆星瑞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本院向原告新疆星瑞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退回1871.42元。
审判员 张  雪  勇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