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星瑞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星瑞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民初5891号
原告:新疆星瑞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昌路**。
法定代表人:魏生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文刚,男,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
原告新疆星瑞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新疆星瑞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星瑞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星瑞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5.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星瑞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雨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程孜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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