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环境科学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山东嘉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环境科学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523号
原告:山东嘉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楼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全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富强,山东康桥(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帅,山东康桥(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环境科学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南东路环保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李博,经理。
原告山东嘉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环境科学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嘉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肖宝昌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