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15行辖173号
原告深圳市绿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聊城市财政局、第三人聊城市环境科学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行政撤销一案,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移交我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更好保护当事人权益,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 孟凡利
审判员 陈正飞
审判员 于景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邢娟
书记员衣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