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环境科学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绿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财政行政管理(财政)管辖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15行辖173号

原告深圳市绿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聊城市财政局、第三人聊城市环境科学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行政撤销一案,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移交我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更好保护当事人权益,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  孟凡利

审判员  陈正飞

审判员  于景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邢娟

书记员衣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