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6民再7号
原审原告:马淑芳,女,196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
原审被告:广东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广教社区居民委员会广乐路68号1号厂房三楼。
法定代表人:徐旻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云川,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原告马淑芳与原审被告广东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电器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606民初28059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1)粤0606民监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被告美的电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云川到庭参加诉讼。原审原告马淑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马淑芳在再审中无陈述意见。
原审被告美的电器公司在再审中辩称,原审被告美的电器公司没有实施侵权行为,马淑芳受伤与其无因果关系,其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审原告马淑芳向本院起诉请求:1.被告向原告赔偿10000元;2.一切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马淑芳在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县)美的电器公司产品专卖店购壁挂炉一件,型号为LIPB24-C11。2018年11月21日,美的电器公司的两个安装工来到家里进行安装。安装工将旧壁挂炉拆下,放在室内家门前离家门较近、开门必经的地方。安装过程中,其中一名安装工下楼去拿零件,将旧壁挂炉带走,地上留下了一大滩水。马淑芳正与另一安装工在壁挂炉间。安装工拿零件回来敲门,马淑芳急忙跑过去给他开门时,踩在了水上,重重摔倒在地。久久不能动。摔伤了尾骨、腰骨,右腿压在下面被刮伤。当时伤情非常严重。长久疼痛难忍,无法翻身,无法入睡。严重影响睡眠和生活长达半年之久。半年之后,已经能够自由翻身,但仍不能正常行走。伤后,由于复杂的生存现状,没有去医院,自己在家用按摩、疗养方式治疗。现在虽伤情已不严重,仍然没有恢复健康,仍然不能正常行走,仍会剧烈疼痛。受伤时,两个安装工都在场,其清楚严重程度。受伤几天后,马淑芳联系了美的电器公司邹平专卖店,要求解决问题,并多次联系美的电器公司要求协商解决,美的客服答复,不同意投诉人的赔偿诉求,调解未达成协议。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此诉讼。
本院原审认为,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向原审原告送达开庭传票,但原审原告在本院指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能证明其存在正当理由无法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于2020年1月2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按原告马淑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马淑芳负担。
原审于2020年11月27日出具(2019)粤0606民初280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2019)粤0606民初28059号民事裁定书中第1页倒数第6行“原告马淑芬”补正为“原告马淑芳”,第2页第1行“收取为25元”补正为“收取为250元”。
本院再审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审原告马淑芳提交的《广东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保修卡》显示顾客姓名为马淑芬,安装人员处为“朱杰”签名,落款日期为2018年11月21日。原审被告美的电器公司陈述其确认原审原告马淑芳购买了其生产的产品,且一般情况下原审被告美的电器公司会提供上门安装服务。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为健康权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审裁定是否应当予以撤销。围绕争议焦点分析如下:原审已依法向原审原告送达传票,传票记载应到处所以及应到时间。原审原告未能提交合理的依据证明其不能进行线下开庭,原审承办人未向原审原告表示过同意网络开庭的方式,即未改变书面通知的线下开庭方式,故原审原告仍应按照传票的通知到庭开庭,在原审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的情形下,原审裁定按撤诉处理,使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正确。且原审(2019)粤0606民初280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对(2019)粤0606民初28059号民事裁定书笔误之处予以补正。本案对原审裁定结果予以维持。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三条、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19)粤0606民初28059号民事裁定。
原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元(原审原告已预交),由原审原告马淑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柔燕
人民陪审员  李洁玉
人民陪审员  何杏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