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广东智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东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23042号
原告:广东智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逢沙村智城路3号1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9179436X3。
法定代表人:李祖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恒源,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广教社区居民委员会广乐路68号1号厂房三楼,统一信用代码9144060672878213XT。
法定代表人:徐旻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的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志琳,女,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的员工。
被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万春东路,统一信用代码913402006789050305。
法定代表人:徐旻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豪,男,199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的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女,1992年5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的员工。
原告广东智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智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784.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智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成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银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