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23242号之一
原告:广东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广教社区居民委员会广乐路68号1号厂房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878213X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尔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18044694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源,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京东博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文岭镇仙昙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MA8TLTC8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尔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州京东博远贸易有限公司商业诋毁及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25元(已减半收取计),由原告广东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