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辖终12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尔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180446942。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广教社区居民委员会广乐路68号1号厂房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878213XT。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海尔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4民初232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海尔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诉称:一、被诉侵权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能按照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规定确定本案管辖法院。被上诉人主张的被诉侵权行为系上诉人在京东、天猫等网络平台上实施的许诺销售行为。在该许诺销售行为中,网络平台仅是上诉人实现交易的媒介,上诉人在上述网络平台上使用相关产品图片、标识或宣传文案的目的仍是销售产品,该行为不构成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因此,本案不能按照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被上诉人住所地所在的佛山市既不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也不是侵权结果发生地,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二、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诉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前所述,佛山市并非侵权行为地,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同时,上诉人所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与原审被告福州京东博远贸易有限公司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并非同一行为,两被告不属于共同侵权,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因此,本案也不能以原审被告福州京东博远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综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中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住所地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唯一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故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利用互联网进行商业诋毁及虚假宣传为由提起本案起诉,本案属于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故此,被上诉人住所地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且位于广东省佛山市辖区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22〕109号)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