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民初548号
原告:***,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原告:***,女,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4年1月3日出生,台湾居民,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山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山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8年12月19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黄源,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2号虹祥大厦二、三、四、十九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B楼第1-4层。
负责人:***。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贵阳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广教社区居民委员会广乐路68号1号厂房三楼。
法定代表人:徐旻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第三人:贵阳市南明区赛达电器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124号C13-2。
经营者:**。
原告***、***与被告***、***、黄源、贵阳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广东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贵阳市南明区赛达电器经营部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95.12元,减半收取7,997.56元,由***、***负担。
审判长 韦 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罗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