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吉0302民初162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广东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旻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东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美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照订单实际成交额1898元三倍赔偿金额是569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若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赔偿金利息。事实与理由:原告使用手机在天猫商城APP美的净水官方旗舰店购买MRC1859-800G一台净水器原价格是3798元。时间是2020年10月20日下午16点34分接到商家电话告诉我10月21日0点付的定金是享受双十一提前的价格,全年最低价需支付定金100元和0.1元预定金。在2020年11月1日付尾款合计价格是1898订单编号是1315530828052852264。我按照他们的网页提示于11月1日0点30分付尾款1798元,合计总价1898,结果发现价格他们先涨后降,2020年11月1日0点下单是2058元,0点30分开放预售付尾款合计总额是1898元。11月1日23点30分再次下单什么也不用付定金和尾款也不需要领取优惠卷直接下单自动满减是1898元。所以商家违反了对我购物合同支付定金的约定,属于单方面违反条约,构成虚假宣传和价格欺骗。我希望法院对此店铺查处,对我本人进行退一赔三金额5694元。2020年11月15日9点18分发现商家虚假交易的数据在同一时间内出现三个交易分别是1.5万元,2.5万元,2.7万元,伪造销售数据作假请按最高行政处罚判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美的公司辩称,被告从未进行过“最低价”以及只有参与了“付定金”的优惠活动才能享受优惠价格的相关宣传。“2020年双十一购物节”前,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参与被告举办“付定金”的优惠活动并购买一台净水机。具体活动规则为,10月21日至10月31日支付100元定金,11月1日支付尾款,并可以享受1998元的优惠价格。被告从未向原告承诺1998元为最低价格,也从未承诺只有参与了“付定金”的优惠活动才能享受1998元的优惠价格。二、原告并非诚信的消费者。介于被告希望和平处理与原告之间的纠纷,在与原告协商过程中,被告曾同意给予原告补偿。最初,原告要求被告赠送滤芯作为补偿,被告同意了;之后,原告要求被告给予免单的补偿,即退回原告的货款且产品由原告保留,被告也同意了。但是原告仍不满足,一直要求更多的利益。综上,被告不存在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淘宝双十一购物节期间,被告美的公司在官网对MRC1859-800G净水器做优惠活动,参加活动的方式为2020年10月21日00:00至2020年10月31日21:59支付100元定金抵200元,2020年11月1日00:30至01:30付尾款,该净水器到手价为1998元,2020年11月1日01:30之后付尾款,该净水器到手价为2798元。原告**支付定金100元后,于11月1日0点30分付尾款1798元,实际支付了1898元购买了该净水器。原告**发现2020年11月1日23:30分时,该净水器仍然以1898元价格进行销售。应原告**申请,被告美的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将原告**分两次支付的货款计1898元退还了原告**。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本案中,被告美的公司已经于2020年11月27日将原告**支付的货款1898元全部返还,原告**在此次买卖中并没有受到损失,不具有民事赔偿的情形,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美的公司存在虚假宣传、价格欺骗及制造虚假销售量的行为,但是该行为是否存在及其如何处理应该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进行,不是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