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323证保1号
申请人江西华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证据,请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生纠纷的有关证据采取保全措施,并以徐华星所有的赣E×××**号车辆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因此,申请人江西华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事发现场(渑淅高速西淅段XXTJ-1项目部1号梁场)进行拍照、录像(拍照:对门式起重机受损部分,梁板预制板的损害部位;录像:对两台门式起重机、梁板预制板、事故现场进行录像),并对两台门式起重机拆除后的零部件进行证据保全。
二、查封提供担保的徐华星所有的赣E×××**号车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饶江鲤
书记员 王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