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91民初191号
申请人:***,女,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西路100号楼一单元5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中原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S213省道路西创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锋丘县镏光镇中***和平路28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中原重工装备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河南中原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价值105000元的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原重工装备有限公司、**105000元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银行存款冻结的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三年。
案件保全费1045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