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12民初17552号
原告:北京捷创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董村。
法定代表人:何国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微观,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菲菲,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风电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爱红,经理。
原告北京捷创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天津**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捷创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3元,由原告北京捷创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翟新忠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思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