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捷创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捷创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山西省投资集团金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112民初14285号
原告北京捷创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董村。
法定代表人何国萍,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立军,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开化寺街**楼**511。
法定代表人李峰,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捷创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山西省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后王村,即合同履行地为施工行为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故本案应移送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铝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12#、15#楼外墙窗及阳台窗的制作安装工程,从合同内容来看,本案应系承揽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故本案不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双方未就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依据相关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给付工程款39万元,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应以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告住所地确定管辖。原告住所地为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董村,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山西省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翟新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杨思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