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12执10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捷创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何XX,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邓XX,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捷创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寒军
审 判 员 王 林
审 判 员 兰雅丽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