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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厦门园林植物园工程部与被执行人厦门市翔新隆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翔执字第216-1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园林植物园工程部
被执行人厦门市翔新隆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厦门园林植物园工程部与被执行人厦门市翔新隆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翔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厦门市翔新隆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园林植物园工程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厦门市翔新隆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2090400元及利息、执行费23304元、诉讼费13397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礼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