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京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镇京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202民初1589号 原告:***,女,汉族,1984年12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镇市昌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京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镇市昌江区西郊街道时代**侧横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镇京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镇京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98元,减半收取7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余 清 江西省**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202民初1589号 原告:***,女,汉族,1984年12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镇市昌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京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镇市昌江区西郊街道时代**侧横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镇京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镇京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98元,减半收取7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余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