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202民初1589号
原告:***,女,汉族,1984年12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镇市昌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京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镇市昌江区西郊街道时代**侧横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镇京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镇京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98元,减半收取7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余 清
江西省**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202民初1589号
原告:***,女,汉族,1984年12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镇市昌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京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镇市昌江区西郊街道时代**侧横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镇京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镇京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98元,减半收取7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余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