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202民初121号
原告:***,女,汉族,1975年10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镇市昌江区。
被告:**,男,汉族,1984年7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镇市昌江区。
被告:**镇京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镇市昌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镇市瓷都大道1100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镇京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1元,减半收取26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汪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