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京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镇京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202民初121号 原告:***,女,汉族,1975年10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镇市昌江区。 被告:**,男,汉族,1984年7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镇市昌江区。 被告:**镇京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镇市昌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镇市瓷都大道1100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镇京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1元,减半收取26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汪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