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803民初285号
原告:***,男,1978年4月27日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
被告:***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湖坑镇***新店组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339F25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乾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后,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