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通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乾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803民初288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 被告:***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湖坑镇***新店组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339F25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乾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后,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