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民初1041号
原告:南通市***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桃坞路99号17层11室。
法定代表人:沈滔,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炜洲,上海佳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启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花果山北路26路。
法定代表人:胡永忠,董事长。
原告南通市***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启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南通市***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9月,原告(当时名称为:南通市山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建连云港旅游大厦及会议中心的智能化系统工程。2013年工程完工,后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19年3月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函》,告知截止到2019年2月22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39.4545万元,并要求于2019年3月15日前付清工程款和利息。被告回函表示确认并保证按期付款。但时至今日,虽经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始终未能付款。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139.4545万元,及以139.4545万元为基数,按6%的年利率,从2019年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承包合同书,工程名称为连云港旅游大厦及会议中心智能化系统工程,工程地点为连云港新浦区科苑路88号,工程内容包括设备采购和系统设备与管线安装、检测、调试运行等及系统验收与系统维护,工程范围为连云港旅游大厦及会议中心地下室、B区写字楼、C区公寓及裙楼商业智能化弱电各种子系统的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施工、检测、调试运行等。故本案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建筑物所在地为连云港市,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移送有管辖权的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连云港启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卫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蒋瑜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