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91民初469号
申请人:南通市***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桃坞路99号17层11室。
法定代表人:沈滔,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启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花果山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胡永忠,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南通市***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启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启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1500000元,并提供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市***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启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1500000元,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三年。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南通市***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梁承君
人民陪审员 魏迎徐
人民陪审员 庄文斌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维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