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5420号
原告:北京*****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9145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能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优华系统集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428号2号楼9楼B室。
负责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优华系统集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北京*****能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能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计2,412.50元,由原告北京*****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