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丹东市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白山市琦祥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602民初1023号
原告:丹东市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00396392791X。
住所:辽宁省丹东大孤山经济区孤山镇嵩山街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若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山市琦祥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795209800B。
住所:浑江区东兴街长白路4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市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山市琦祥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丹东市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计1780元,由原告丹东市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