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11民初7599号之一
原告:浙江新欣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25403573XA,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体育馆路434、436、4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80174898,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葑亭大道7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英、**,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新欣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新欣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新欣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新欣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计186元,由原告浙江新欣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