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欣电梯有限公司

浙江新欣电梯有限公司与杭州睿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1民初6204号

原告:浙江新欣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718号城东迎宾商城2号6A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25403573XA。

法定代表人:王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小钢,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睿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文卫路87号-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8NUCB1W。

法定代表人:孟凡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喆,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新欣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睿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傅红盛独任审理,于2020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维保款40000元、逾期付款滞纳金3826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27日)并支付2020年9月28日起至该维保款支付完毕日止的逾期付款滞纳金(以4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2、判令被告称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其物业管理小区清风泰安苑电梯维保需要,委托原告提供电梯维保服务,双方签订了电/扶梯维修保养合同,约定维保期限从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维修保养费共计64800元,按季支付,第一期在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第二期在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三期在2020年3月31日前支付,第四期在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约支付电梯维保款,截止起诉日至,尚欠原告维保款40000元。故起诉要求支持诉请。

被告答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电/扶梯维修保养合同》第二部分,原告的服务内容明确有应当每隔15天对电/扶梯进行有计划的常规检查和例行保养,但原告并未按约进行维修保养,未向被告提交每次维保后应出具的维保单,导致泰安苑东区电梯出现大量安全隐患,如主机轴异响卡顿、钢丝绳断裂、反绳轮、限速器机械部位沾满油泥、涨紧装置生锈等。2019年11月25日,原告发函给被告要求更换泰安苑东区6-2西梯的钢丝绳,但原告在更换时少换了一根钢丝绳,没有尽到相应的维修义务。因此原告未按约履行,被告不应向其支付维保款及相应的滞纳金、律师费,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退一步讲,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滞纳金过高,希望予以调整。

经审理,本院对原告诉称的双方签约、约定维保期限一年、维保费总计64800元按季分四次支付、被告至今尚有40000元维保款未付等事实予以确认。

另认定,合同约定新欣公司的责任:积极配合客户通过年检,负责完成年检中发生的属于本合同范围内整改工作,定期对电/扶梯进行维护保养,在接到客户紧急召修后,提供召修服务……客户应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保证电梯的用电、消防、防雷、通风、通道、电话通讯、监控摄像和报警装置等系统安全可靠,保证机房、井道、底坑无漏水、渗水现象,通往机房、底坑、井道安全门等的通道畅通、照明充分;客户必须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的日常安全管理;客户负责电梯日常管理工作,并授权专门人员就新欣公司所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在《电/扶梯维护保养工作单》上签字确认;一切在新欣公司责任以外之料件损坏,其更换或修理之费用将由客户承担;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规定发生改变需增减安全装置时,由客户支付增减安全装置的人工和材料费;客户有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惯例,提供设备的安全设施以及保安服务;若客户未能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向新欣公司支付应付款项,需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滞纳金按到期日起逾期款项金额的每日2‰计算;由于本合同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先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等等。

在该合同的第二部分约定:梯号(客户)通力电梯,型号TKJ,台数24,年维保费64800元;新欣公司的服务内容及责任为:每隔15天由新欣公司电梯维护保养专业人员对电/扶梯进行一次有计划的常规检查和例行保养,按国家行业标准和新欣公司电梯保养规范进行全面维修保养,确保电/扶梯正常运行;保养加及调整下列各项为主机注油和清洁、控制柜清洁整理,电梯机件进行润华,轿顶上所有安全装置,井道内导靴、对重、缓冲器、保险装置及极限开关等安全装置,保持导轨适当之润滑,导靴运行正常,检查并润滑厅门、轿门、门铰链、门吊板、门导靴,检查及平衡曳引机钢绳张力及清洁,(扶梯)对主机、控制柜进行注油和清洁;轴承、传动系统的检查和注油,安全装置的检查和调整,定期检查维护限速器、安全钳及各项安全装置;等等。

原告已开具全额发票,并由被告接受。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律师费2000元。

本院认为,双方签约并约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等事实清楚,本案讼争的关键在于原告是否按约提供了维保义务。为此,被告提交了关于清风泰安苑东区电梯检查的函(复印件)和关于泰安苑东区6-2电梯钢丝绳更换事宜的函件(复印件)、微信聊天截图(打印件)。其中的更换函件,其本身系原告针对涉案小区东区6-2电梯钢丝绳更换事宜发送给被告,原告称已进行更换且相应费用已按约通过维保基金进行处理,从时间上看发生在2019年11月25日,此时距合同开始履行才第三个月,如果相应问题未能得到解决,被告应提交其他证据材料佐证;其中的检查函,从形式上看系上海铃木电梯起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分公司发送给被告并同时抄送涉案小区业委会,被告并未举证证明该函件已同时送达给原告,即使确已送达给原告,时间也是维保期限届满之后的2020年7月21日,并在双方合同约定的“每隔15天”常规检查和例行保养一个周期之后,而与此有所关联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对聊天双方的身份未作出明确说明并佐证;此外,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配备专门的人员负责电梯的日常安全管理,在涉案合同终止之时或之前的合理时间内,也应对相应的电梯进行必要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原告提供维保义务,乃合同附随之应有之义,但被告并未就此举证证明;故对被告提出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至于滞纳金是否过高的问题,合同约定为2‰/日,现原告已调整为0.6‰/日,参照现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精神,本院酌情调整为LPR的四倍。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维保款40000元并支付合理滞纳金、律师费等,均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睿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新欣电梯有限公司维保款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杭州睿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新欣电梯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滞纳金(其中2020年9月27日前为3826元,自2020年9月28日起以维保款4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维保款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杭州睿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新欣电梯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浙江新欣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473元,由被告杭州睿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新欣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睿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傅红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翰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