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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11执8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欣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718号城东迎宾商城2号6A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25403573XA。
法定代表人:王波。
被执行人:杭州睿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文卫路87号-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8NUCB1W。
法定代表人:孟凡丽。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欣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睿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11民初62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新欣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睿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新欣电梯有限公司款项45826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计算方式详见生效法律文书),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73元、执行费58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杭州睿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睿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睿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睿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和有价证券。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杭州睿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得款16194.62元,扣除案件受理费473元、执行费587元,申请执行人浙江新欣电梯有限公司受偿15134.62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睿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睿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睿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新欣电梯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睿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11执88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江龙
审判员张志军
审判员黄露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蔡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