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瑞盛德丰塑胶有限公司

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聊城瑞盛德丰塑胶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执保102号

申请人: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阳谷县侨润办事处西焦海村(聊阳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全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聊城瑞盛德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阳谷县祥光经济开发区东区(太平洋电缆南邻)。

法定代表人:刘福洪,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瑞盛德丰塑胶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2020年10月9日申请人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聊城瑞盛德丰塑胶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42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0)鲁15民初4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聊城瑞盛德丰塑胶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42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瑞盛德丰塑胶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42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凡利

审判员  陈正飞

审判员  于景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向阳

书记员衣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