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1执2159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瑞盛德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阳谷县祥光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334447443U。
法定代表人:刘福洪,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玉柱,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东阿县居民,住。
申请执行人聊城瑞盛德丰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玉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2021)鲁1521民特320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确定:一、申请人黄玉柱共支付申请人聊城瑞盛德丰塑胶有限公司货款186900元,于2021年6月、2021年8月、2021年10月、2021年12月、2022年2月、2022年4月、2022年6月、2022年8月、2022年10月、2022年12月、2023年2月、2023年4月、2023年6月、2023年8月、2023年10月、2023年12月、2024年2月,每个月1日之前支付10000元,于2024年4月1日之前支付16900元。二、如申请人黄玉柱未能按上述约定履行,应按照全国同业银行间拆借中心市场报价利率承担相应利息,且申请人聊城瑞盛德丰塑胶有限公司可就剩余全部欠款向阳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执。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黄玉柱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聊城瑞盛德丰塑胶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传票、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21年10月18日、10月19日、11月18日、12月6日四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民政、工商、保险登记信息进行了网络司法查询。2021年12月13日,申请执行人聊城瑞盛德丰塑胶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刘福岭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21)鲁1521民特320号民事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学山
审判员 张保山
审判员 孙培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孟凡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