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瑞盛德丰塑胶有限公司

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与聊城瑞盛德丰塑胶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5民初478号

原告: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侨润办事处西焦海村(聊阳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全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福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勇,山东京堂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瑞盛德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祥光经济开发区东区(太平洋电缆南邻)

法定代表人:刘福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岭,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明,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瑞盛德丰塑胶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郜勇、赵福海,被告聊城瑞盛德丰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福洪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岭、马晓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删除其在www.ruidefeng.net网站、www.pvc-uh.cn网站、www.pvc-uh.net网站及八方资源网www.b2b168.com网站上所有与原告相关图片;2.依法判令被告在www.ruidefeng.net网站、www.pvc-uh.cn网站、www.pvc-uh.net网站及八方资源网www.b2b168.com网站连续30天发表道歉声明、消除影响;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0元;4.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维权合理支出的律师费40000元、公证费2000元,共计42000元;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注册成立于2011年4月6日,经营范围为塑料制品、工程塑料、管材管件及环保设备及材料生产、销售和环保工程施工等。原告起草或主编了《硬聚氯乙烯双层轴向中空壁管材标准》(GB/18477.3)、《硬聚氯乙烯排水管道图集》、《埋地硬聚氯乙烯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122)、《塑料化粪池标准》(CJ/T489-2016)等标准及图集,同时根据市场的需求,“厕所革命”政策的推广,结合各地域使用情况不同,主编了山东地标《生态一体式厕所净化处理技术标准》(DB37/T5075-2016),河南地标《一体式化粪池》(DB41/1605-2018)。原告是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荣获20多项国家专利,获得2015年聊城市市长质量奖、山东省水利厅二等奖、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重点合作单位等荣誉,实验室通过CNAS国家级认证,具有定向研发的技术人才团队,在PVC管道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为拓展公司业务,原告在其官网www.sddxsj.com及企业宣传册上集中展示公司产品及完成的工程案例,其中公司产品和工程案例图片均由原告对公司厂区、产品及工程项目现场拍摄及编辑。

被告成立于2015年4月16日,经营范围为塑料管材及管件的生产、销售及安装工程施工等。原告在经营中发现,与原告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被告在www.ruidefeng.net网站、www.pvc-uh.cn网站、www.pvc-uh.net网站及八方资源网www.b2b168.com网站上,未经允许侵权使用大量原告厂区、产品图片,用于业务推广和宣传,一方面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产品来源于原告或者被告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借用原告的市场竞争优势搭便车,另一方面也会使相关公众易误认图片中的产品是被告生产,构成虚假宣传。被告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平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聊城瑞盛德丰塑胶有限公司答辩称,一、被告未使用原告的厂区、产品图片用于业务推广和宣传,被告的网站使用图片为自己生产产品图片,并不是原告的产品图片,即使文字语言存在相同也只是表述产品的基本性能。被告自己注册的网站域名为pvc-uh.cn,仅此网站为被告注册,其他网站并非被告注册或所有,被告也没有授权他人注册或代为宣传,其图片来源和发布图片行为与被告并无任何关系。二、被告公司网站使用的宣传图片,是对产品客观真实表述,并不能引起他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不能产生任何混淆行为,因此原告所说的被告借用原告的市场竞争优势搭便车是毫无事实与依据的。被告网站有明确的企业名称、网站使用的图片也是对产品真实客观的表述,通过被告的网站并不能让他人产生误解。网站图片涉及产品也并不是被告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而是国家生产该产品的相关技术标准。所以被告的网站宣传图片并不能引起混淆行为,引起他人的误解,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三、被告不构成虚假宣传。被告所在网站用的宣传图片内容客观、真实,表达方式适当,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解,没有侵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虚假宣传。理由如下:(一)被告的网站图片宣传内容客观真实。(二)被告的网站图片是对所宣传产品的客观真实的表达。(三)被告的网站图片不会引人误解。其图片宣传的产品是聊城瑞盛德丰塑胶有限公司独立持续生产经营多年的产品,被告诚信经营,用产品质量赢得客户,并无有原告所述的“虚假宣传”行为。四、被告没有侵害原告合法权利。原告所述被告侵害了其合法权利违背事实,也没有提供具体的证据来证明其经济损失的数额为何为两百万元,因此对于原告的此主张,缺乏事实与依据,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

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6日,经营范围包括塑料制品、管材管件等的生产和销售,塑料管材管件安装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环保设备及材料生产、销售和环保工程施工。原告参与起草了《硬聚氯乙烯双层轴向中空壁管材标准》、《塑料化粪池标准》,参与主编了《生态一体式厕所净化处理技术标准》,原告获得了多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被评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被告聊城瑞盛德丰塑胶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16日,经营范围为塑料管件及管材的生产、销售及安装工程施工。

原告提交了U盘一个,内有图片电子版,图片1(拍摄

时间2017.4.20)、2和9为同一图片(拍摄时间2017.11.25)、3和6为同一图片(拍摄时间时间2015.3.30)、4(拍摄时间2015.8.20)、7(拍摄时间2018.11.2)、10(拍摄时间2017.4.20)、13(拍摄时间2017.4.20),上述图片原告主张被告使用并上传到相关网站;图片5和15为同一图片、图片14,上述图片系原告拍摄用于与被告上传网站图片的厂房场地进行比对。2020年8月10日原告向济南市齐鲁公证处申请,对被告在网站www.ruidefeng.net、www.pvc-uh.cn、www.pvc-uh.net网站及八方资源网www.b2b168.com网站上传的部分照片予以公证,济南市齐鲁公证处对整个过程出具了(2020)鲁济南齐鲁证经字第8427号公证书,经当庭询问,被告认可公证书中记载的www.pvc-uh.cn网站是其官方网站,其他网站或网页不认可与被告有关系。

原告认为被告上传的下列图片与其拍摄的涉案图片相同,在www.ruidefeng.net网站,公证书第10页第1张图片、第34页图片与原告编号图片1,第3张图片与原告编号图片2,第11页第1排第3张图片、第17页图片与原告编号图片3,第13页第3排第1张图片、第20页图片与原告编号图片4,第14页第3排第1张图片、第28页图片与原告编号7图片,第4张图片、第24页图片与原告的编号10图片;在www.pvc-uh.cn网站,公证书第36页第1张图片与原告编号2图片,第38页与原告编号13图片,第43页第3排第3张图片、第47页与原告编号4图片,第4排第3张图片、第49页与原告编号1图片;在www.pvc-uh.net网站,第59页、61页第2排第1张图片、第65页与原告编号4图片,第61第1排第1张图片、第63页与原告编号3图片,第69页与原告编号1图片,第71页与原告编号10图片,第73页与原告编号7图片。原告认为被告下述上传的图片与其厂房场地背景相同,并拍摄了图片予以比对,公证书第13页第3排第2张图片、第57页图片、第43页第1排第2张图片与原告编号5图片,第60页最上面一张图片与原告的编号14图片。经当庭比对,第一部分相关网站涉案图片与原告主张的图片主体图相同、厂房背景相同,细微之处在于前者对原告图片进行了部分裁剪。第二部分图片除公证书第60页图片与原告编号14图片厂房基本相同,其他图片经比对无法确定场地相同。

原告提交了www.sddxsj.com网站对图片13的宣传,提交的宣传图册中亦载有图片13。www.sddxsj.com网站现主办单位是山东东信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提交的盖有山东省通信管理局查询专用章的域名/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打印件显示,域名为sddxsj.com的主办单位是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注销,2020年7月21日该域名主体变更为山东东信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提交的盖有山东省通信管理局查询专用章的域名/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打印件显示,域名为pvc-uh.net的主办单位是被告瑞盛德丰塑胶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网站注销。(2020)鲁济南齐鲁证经字第8427号公证书记载:www.ruidefeng.net及www.pvc-uh.net网站均明确标有被告企业字号“瑞盛德丰”,在联系我们一栏标有公司名称:聊城瑞盛德丰塑胶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祥光经济开发区东区,与被告企业名称、工商登记地址相同。

本院前往被告企业进行现场调查,并拍摄了厂区图片,确认被告也生产管材,管材上标有被告企业名称:聊城瑞盛德丰塑胶有限公司。被告提交的国家农业灌排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亦显示被告生产高性能硬聚氯乙烯PVC-UH管材及中空壁管材。

另查明,原告支付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4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被告上传涉案图片是否虚假宣传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二是被告应否应当承担原告主张的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和合理支出的责任。

关于第一个问题,www.sddxsj.com的网站主办单位是原告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2020年7月10日该网站注销,2020年7月21日该网站主体变更为山东东信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域名为pvc-uh.net的主办单位是被告瑞盛德丰塑胶有限公司,网站www.ruidefeng.net及www.pvc-uh.net的联系我们信息与被告相同且突出标有被告企业字号“瑞盛德丰”,上述信息均指向被告,可以认定上述两网站系被告聊城瑞盛德丰塑胶有限公司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的权利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原告对其主张的图片1、2和9、3和6、4、7、10、13提交了电子版,点击属性记载有拍摄时间、设备等信息,应视为提交了图片底稿,在被告没有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拍摄了上述图片。经当庭比对,被告网页上传的图片与原告主张的图片在主体图、背景方面相同,细微之处是对原告图片进行了裁剪,二者构成实质性相同。但本案原告以被告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被告,即认为被告在网页上将上述图片上传用于业务推广和宣传,容易引人误解,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所规制的虚假宣传需满足三个条件:一、二者具有竞争关系;二、被告进行了虚假宣传;三、虚假宣传易引起相关公众误解。本案原被告经营范围均涵盖塑料管件及管材的生产、销售及安装工程施工,有相同之处,二者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具有竞争关系;原告所主张图片均是对其生产的产品所拍摄,经当庭询问,原告上述图片所对应的产品非专利产品、非根据客户需求特制产品,而是根据行业标准生产的标准件,没有跟原告形成关联对应关系,原告公司获得的荣誉及专利、参与起草各项标准的事实亦不能促进该图片与原告关联关系的形成,被告亦生产涉案图片所对应的PVC-UH管材及中空壁管材,故生产、销售同类产品的

被告将原告拍摄图片当作自己拍摄的图片上传的行为虽虚假,但外观相同的产品并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被告将图片上传网站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范畴,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虚假宣传行为。

关于公证书第60页图片与原告编号14图片,虽然厂房场地背景基本相同,但厂房背景图对产品一般不会起到吸引消费者从而促进销售的作用,相关公众关注的焦点更会放在产品性能、产品价格等方面,故厂房场地相同并不会引起相关公众误解,被告上传上述图片不构成虚假宣传。

综上,原告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主张被告聊城瑞盛德丰塑胶有限公司在相关网站上传涉案图片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13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山东东信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管玲玲

人民陪审员  刁海燕

人民陪审员  衣雪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莫陈愿

书记员朱瑾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