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阳胜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阳胜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凯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802民初23号
原告:广东阳胜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十里工业城八区。
法定代表人:梁芳文,经理。
被告:湛江凯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东二路15号3楼301房。
法定代表人:梁文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阳胜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凯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阳胜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74.08元,减半收取计2287.0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建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绎翔
书 记 员 周琪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