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鼎力建筑工程公司

冀州市强业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鼎力建筑工程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冀州市强业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鼎力建筑工程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13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冀民执字第340-1号
申请执行人冀州市强业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鼎力建筑工程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六月三日制作的(2015)衡民二终字第144号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北京鼎力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43159.39元,扣划至冀州市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增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