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鼎力建筑工程公司

云南惠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鼎力建筑工程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昆非执字第111-1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惠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鼎力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云南惠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鼎力建筑工程公司仲裁一案,昆明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昆仲调字第2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已执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依照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昆民仲裁委员会(2015)昆仲调字第28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