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鼎力建筑工程公司

卧龙电气集团北京华泰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北京鼎力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4民初8921号 原告卧龙电气集团北京华泰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鼎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卧龙电气集团北京华泰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鼎力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卧龙电气集团北京华泰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卧龙电气集团北京华泰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零三元,由原告卧龙电气集团北京华泰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