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美弧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郑州美弧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8执异549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郑州美弧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站南路西站西二路北(铁科大厦)1101011号。

法定代表人:邵发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燕,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严严,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吉奥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富海中心2号楼17B2007室。

法定代表人:彭志平。

被申请追加人:彭志平,男,196511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大同市,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彭丽,彭志平之女,户籍地山西省大同市。

委托代理人:赵毅宏,山西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2016)京0108民初37220号民事判决,在执行郑州美弧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弧公司)与北京吉奥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奥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京01083876]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美弧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彭志平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美弧公司述称,请求追加彭志平为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如下:美弧公司与吉奥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两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吉奥泰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强制执行,未发现吉奥泰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彭志平作为吉奥泰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当证明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相互独立,无法证明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请求追加彭志平为被执行人。

彭志平辩称,不同意追加彭志平为被执行人。美弧公司与吉奥泰公司产生纠纷以及本案审判阶段,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都是实际控制人段然。吉奥泰公司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彭志平,很明显是为了逃避债务。彭志平只是在吉奥泰公司打工,被段然等人欺骗成为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不应承担公司债务。段然将吉奥泰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转移,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经审查查明:

本院于2016122日作出(2016)京0108民初37220号民事判决,对美弧公司与吉奥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吉奥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美弧公司合同款四十三万六千元及利息(违约金)二万一千六百元。吉奥泰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224日作出(2017)京01民终89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美弧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未发现吉奥泰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614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北京吉奥泰科技有限公司系段然、沈浩于20051025日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段然出资40万元、沈浩出资10万元。后吉奥泰公司经过多次增资及股东变更,至20161124日,公司注册资本为3400万元,股东为彭志平,系公司唯一股东。

经本院释明,彭志平未向本院提交吉奥泰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吉奥泰公司不能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根据吉奥泰公司的工商档案,自20161124日起至今,彭志平系该公司的唯一股东。现彭志平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美弧公司提出的追加彭志平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彭志平为执行依据为(2016)京0108民初3722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彭志平在(2016)京0108民初3722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北京吉奥泰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债务范围内,对郑州美弧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潘亮洁
人 民 陪 审 员   岳 维
人 民 陪 审 员   张占春

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郭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