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3执异3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贵阳吉奥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牛场乡蓬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3222969750。
负责人:王康,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郑州美弧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33号院1号楼1单元5楼东户。
法定代表人:邵发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美弧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阳吉奥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贵阳吉奥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本院解除对贵阳吉奥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措施,停止对贵阳吉奥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郑州美弧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所申请执行的(2020)黔0113执818号、819号两案已撤回执行申请。故贵阳吉奥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经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贵阳吉奥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王 一
审 判 员 丁 亮
审 判 员 石 玉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海兵
书 记 员 王明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