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百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贵州顺成劳务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301民初16459号 原告:***,女,1964年11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铭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顺成劳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61358226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黔西南天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苗族自治州兴义市瑞金北路**(博兴大厦**)码:91522300730977198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贵州百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原黔西南州百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丰路圣鑫民族风情园******房码:91522300770562034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6月10生,***,贵州省兴义市人,户籍地:贵州省兴义市,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顺成劳务管理有限公司、黔西南天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百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本院2021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2月6日申请撤回被告贵州顺成劳务管理有限公司、黔西南天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百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顺成劳务管理有限公司、黔西南天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百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