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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基路支行、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11857号
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基路支行,住郑州市金水区信基调味厨具广场东侧D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6776081X。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宝通信息安全测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金碧辉煌陶瓷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国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基路支行与***、***、**、***、***、***、**、***、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宝通信息安全测评有限公司、河南金碧辉煌陶瓷有限公司、河南国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56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宝通信息安全测评有限公司、河南金碧辉煌陶瓷有限公司、河南国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基路支行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宝通信息安全测评有限公司、河南金碧辉煌陶瓷有限公司、河南国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779004.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闫全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