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北站南路********>
法定代表人:翁华生。
被申请人:河南国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陈晓芳。
被申请人:河南宝通信息安全测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北,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北站南路********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袁晓黎。
被申请人:康志强,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陈龙,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陈玉红,女,1989年10月7日,汉族。
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都支行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宝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礼、谢文丽、陈玉刚、陈长宝、高懿洋、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国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宝通信息安全测评有限公司、康志强、陈龙、陈玉红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499176.0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担保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宝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礼、谢文丽、陈玉刚、陈长宝、高懿洋、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国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宝通信息安全测评有限公司、康志强、陈龙、陈玉红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499176.0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都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天霜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马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