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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都支行、河南宝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04执保35号
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都支行,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
法定代表人:李振,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普,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云昭,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宝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董礼。
被申请人:董礼,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谢文丽,女,199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陈玉刚,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陈长宝,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高懿洋,女,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创业中心兴华大厦**楼**div>
法定代表人:林训先。
被申请人: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北站南路********>
法定代表人:翁华生。
被申请人:河南国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陈晓芳。
被申请人:河南宝通信息安全测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北,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北站南路********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袁晓黎。
被申请人:康志强,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陈龙,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陈玉红,女,1989年10月7日,汉族。
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都支行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宝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礼、谢文丽、陈玉刚、陈长宝、高懿洋、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国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宝通信息安全测评有限公司、康志强、陈龙、陈玉红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499176.0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担保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宝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礼、谢文丽、陈玉刚、陈长宝、高懿洋、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国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宝通信息安全测评有限公司、康志强、陈龙、陈玉红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499176.0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都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天霜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马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