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11853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基路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信基调味厨具广场东侧D楼。
负责人王海涛
被执行人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北站南路西2幢1单元5层508号。
法定代表入翁华生
被执行人河南金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河南金碧辉煌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北、站南路西2幢1单元5层504号。
法定代表人马杰
被执行人翁华生,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陈玉刚,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执行人张雨飞,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执行人马杰,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执行人陈长宝,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高懿洋,女,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河南国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100号商都路北、站南路西2幢1单元5层503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芳
被执行人河南宝通信息安全测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
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北站南路西2幢1单元5层501号。
法定代表人袁晓黎
被执行人陈晓芳,女,1983年1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执行人陈玉红,女,1989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执行人陈龙,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执行人康志强,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基路支行申请执行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翁华生、陈玉刚、张雨飞、马杰、陈长宝、高懿洋、河南国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宝通信息安全测评有限公司、陈晓芳、陈玉红、陈龙、康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5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基路支行借款本金9749211.21元及利息(含罚息及复利)232374.5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2日止。之后的利息以9749211.21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被告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基路支行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6000元。三、被告河南金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翁华生、陈玉刚、张雨飞、马杰、陈长宝、高懿洋、河南国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宝通信息安全测评有限公司、陈晓芳、陈玉红、陈龙、康志强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河南金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翁华生、陈玉刚、张雨飞、马杰、陈长宝、高懿洋、河南国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宝通信息安全测评有限公司、陈晓芳、陈玉红、陈龙、康志强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86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104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翁华生、陈玉刚、张雨飞、马杰、陈长宝、高懿洋、河南国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宝通信息安全测评有限公司、陈晓芳、陈玉红、陈龙、康志强负担。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翁华生、陈玉刚、张雨飞、马杰、陈长宝、高懿洋、河南国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宝通信息安全测评有限公司、陈晓芳、陈玉红、陈龙、康志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基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共计207492.64元,已冻结扣划发还给申请执行人;2、经查明被执行人高懿洋名下有豫P×××××号车辆和豫B×××××号、京Q×××××号车辆、执行人康志强名下有豫S×××××号车辆、被执行人陈龙名下有豫S×××××号、豫S×××××号、豫S×××××号车辆、陈长宝名下有京Q×××××号车辆,因车辆并未实际控制,现已查封,暂无法处置;3、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高懿洋名下位于郑东新区××楼××单元××房产,共计十一套。均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4、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长宝股票,该冻结系轮候冻结,暂无法处置。
三、向被执行人所在法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缴纳信息。
四、向被执行人所在执行法院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五、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翁华生、陈玉刚、张雨飞、马杰、陈长宝、高懿洋、河南国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宝通信息安全测评有限公司、陈晓芳、陈玉红、陈龙、康志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基路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赵 伟
审判员 赵 凯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照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