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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基路支行、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5财保150号
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基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信基调味厨具广场东侧D楼。
代表人张国。
被申请人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北站南路西2幢1单元5层508号。
法定代表人翁华生。
被申请人河南金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河南金碧辉煌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北、站南路西2幢1单元5层504号。
法定代表人马杰。
被申请人翁华生,男,汉族,1974年12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陈玉刚,男,汉族,1990年1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申请人张雨飞,男,汉族,1991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申请人马杰,男,汉族,1971年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申请人陈长宝,男,汉族,1976年5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高懿洋,女,汉族,1983年12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河南国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100号商都路北、站南路西2幢1单元5层503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芳。
被申请人河南宝通信息安全测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北站南路西2幢1单元5层501号。
法定代表人袁晓黎
被申请人陈晓芳,女,汉族,1983年1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申请人陈玉红,女,汉族,1989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申请人陈龙,男,汉族,1989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申请人康志强,男,汉族,1976年1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基路支行与被申请人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翁华生、陈玉刚、张雨飞、马杰、陈长宝、高懿洋、河南国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宝通信息安全测评有限公司、陈晓芳、陈玉红、陈龙、康志强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744498.12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其自有财产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龙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翁华生、陈玉刚、张雨飞、马杰、陈长宝、高懿洋、河南国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宝通信息安全测评有限公司、陈晓芳、陈玉红、陈龙、康志强银行存款6744498.12元或查封其相应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会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