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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通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曦光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通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曦光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涧执字第82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通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333号3号楼2单元17层东户。
被执行人河南曦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21号725研究所工艺实验楼1层118室。
河南通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曦光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三初字第335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曦光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河南曦光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承担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年月日起,每日按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鹏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