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恒欣永正实业有限公司

南阳市恒欣永正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利特(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3483号******
原告:南阳市恒欣永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召县皇路店镇鸭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军,南召县皇路店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利特(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重庆道以南、呼伦贝尔路以西铭海中心2号楼-5、6-206,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微电子工业区中晓园5号厂房A栋。******
法定代表人:陈利,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阳市恒欣永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利特(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南阳市恒欣永正实业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购车款119520元及资金占用费;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5日被告以中洁(天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环卫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被告向原告采购12台CLW5030ZZZK5型自装卸垃圾车,每台498**元,共计597600元。合同对付款方式、质量标准、交货地点、交货方式、质量保证、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被告交货,被告全部收货,并在当地车管部门登记上户,正常投入使用。但被告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仍拖欠119520元货款,经多次催收未果。故成诉。******
被告中利特(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公司实际经营地为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微电子工业区中晓园5号厂房A栋,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故本案应当由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告中利特(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中洁(天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4月5日,中洁(天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南阳市恒欣永正实业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环卫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被告中利特(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重庆道以南、呼伦贝尔路以西铭海中心2号楼-5、6-206,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微电子工业区中晓园5号厂房A栋,该地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故本案合同约定的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为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利特(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