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恒欣永正实业有限公司

南召县财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南召县林昌药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民终25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召县财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召县县财政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段山如,任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召县林昌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召县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7年9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恒欣永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召县皇路店镇鸭河村。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5年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城县联丰钾镁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方城县杨集乡三里庄村。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6年8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8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峡县。
上诉人南召县财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召县林昌药业有限公司、***、***、南阳市恒欣永正实业有限公司、***、**、方城县联丰钾镁肥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2019)豫1321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南召县财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以经单位领导研究决定撤回上诉为由,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南召县财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召县财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南召县财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高璐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